从左至右分别为:谷林、陈国强、刘金涛、刘伟岩
活动中,谷林介绍了其了解和接触到的相关案例:
比如西北某家污水厂,政府委托运营,双方约定了进水和出水标准。但一天,企业忽然发现进水严重超标,有大量工业高浓度废水进入处理管道,导致原工艺超负荷运行,最后出水超标。此时环保部门过来对其进行了多次处罚。企业认为是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,找到委托单位,希望联合解决进水超标问题,并以此沟通环保部门免于处罚。期间,三方都对进水超标从源头追诉等方面做了些努力,但进水、出水依然超标,环保部的罚款越来越多。然后企业抱怨委托单位和环保部门,最后不得已与政府委托单位对簿公堂,并对环保部门提起了环保复议。
另据报道,2015年河北、青岛等地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,有部分污水治理企业,因为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未能跟上城市发展步伐,以及运行管理不到位,存在污水超标排放问题。秦皇岛某污水处理因出水水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,被处以1299.32万元罚款。
就此,谷林综合部分网友和相关案例负责人的提问,求教了三位专家。
谷林(主持人):从上面其实也可以看出,污水厂进水超标也可以算是一个常见问题。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?各位对此怎么看?
北控水务集团运营总监刘伟岩博士
进水超标对污水处理厂影响比较大。行业群里有经常晒一些污水厂的进水照片,有的进水pH只有三点多,有的水呈红色、白色等等。这对污水厂的影响不是一时一天的,不是这波水过去就没事了。因为我们现在市政污水处理厂主要的核心工艺是用生物处理,也就是培养了一些能够吃掉污染物的细菌微生物。微生物对周围环境也有一个适应过程,有自己所需的生存条件范围,如果进水这种严重超标,可能微生物就都被杀死了,工艺就会直接瘫痪。
而进水超标引起的矛盾案例还是比较多的。有些城市的工业企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靠近,更会加剧这种现象。这种情况下,如果去处罚作为下游的污染治理企业,让它们去交罚款、排污费或是环保税,都很冤。行业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,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协议,相对来说都比较完善,包括进水的情况、出水应该达到的情况,都会逐一明确。我认为,既然如此,就应该严格按照契约进行,不管对政府还是企业来说,都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。
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主任刘金涛律师
我研究税收多一点儿。在增值税中有件事情与这有点相似。比如我卖出两百万产品,交销项税34万,如果在购进的时候,采购价格为117万,里面的17万经认证后就是我的可以抵扣的进项。那么我交的税就是34万减去17万,即17万元。但如果上家给我开了一个不合规的发票,或者他开完票就跑了,并没有缴纳17万的税,那就要求下一家直接交34万。对于这件事情,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一个文件,如果能证明事情不是俩人串谋的,确有真实的交易发生,发票取得的形式上没有问题,就允许抵扣,即实质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。
这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有点像。但进水影响出水的问题,目前在法律上,包括行政法规、环保税,对此都没有一个说法,希望未来能有一个制度跟它匹配起来。事实上,这属于上家违约,而这个违约可能与政府监管有多方面关系,因而不能把所有的板子打到治理企业身上。未来行业企业或者业内的一些组织可以把这些问题往上反映,肯定有一个解决之道。
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国强律师
一方面,关于超标排放,污水厂的超标排放严格来说是违法的,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也是合理合法的。另一方面,就进水超标而言,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》里面有一条:在进水超标的时候,可以向政府打报告,通知他及时尽快地解决问题。这样的条文其实是虚的,及时、尽快,都没有硬性的指标规定具体是什么时候,不具有可实施性。
但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与政府之间还有另一协议,即特许经营协议。在这个协议里,应将各种细节落实清楚。指标怎么控制,到什么程度,在哪些情况下,可以采用哪些应急措施,等等。如果前期沟通充分达成协议,合同写清楚,水超标到一定程度,企业处理不了,是有权直接把阀门关掉停止工艺运行的。在实际操作中,还可以灵活应变,将污水处理费的公式算法进一步精细化,考虑各种情况下引起的成本变化,比如在进水浓度超标但不影响工艺的情况下,污水厂可以继续运行,但根据污染物当量折算成本,向政府部门收取额外费用;比如达成一致,由于进水严重超标导致的出水不达标,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及罚款由甲方来承担等。
前期跟政府沟通的必须到位。作为企业来说,专业从事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多年,应当对项目各种细节较为熟悉,能够考虑到位,而政府部门可能很多年也就接触过一两个污水厂项目,如果企业不提出细节讨论,政府本身很难想到。
但很多企业早期不重视与政府之间协议的商定,签了以后在运行中才发现很多东西没有落实,这时就会产生很多争议。以前有些合同一开始签的不好,后面跟领导谈一谈,签个补充协议,很快就能落实掉。而在八项规定之后,政商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,签补充协议变得非常困难,没有哪个领导敢拍板直接改条款。我认为,首先要重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,前期咨询专业人士,考虑周全,避免后期的被动。此外,还应该污水厂的应急制度建立起来,加强内部管理。
谷林(主持人):这里代问一个案例运营者的提问------特许经营协议上会规定进水和出水指标,那么企业可否用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自己的处理效果的依据?也就是说,我完成了合同里进水和出水规定的差值标准,是不是就可以算达标了?出现这样的问题,企业该如何做?
陈国强:
达标排放不是双方可以约定的,因为我们有排放标准的。即使企业和政府之间达成和解,认为可以算作达标,但只是合同意义上的达标。环保部门来查的时候,仍然是超标排放,需要处罚。
进水超标问题,政府一定有其监管责任。我们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》里面规定,进水纳管这块,应是住建来管,但目前住建部的监管没到位。在进水超标的情况下,企业完全可以打电话到住建委投诉,要求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,如果不作为的话,可以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。法律上其实有对应手段可以用,只是部分企业还不太了解。
目前,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企业,做法就是,进水不达标就不处理了,将污水厂关停,政府随即着急召开协调会进行处理。尽量把合同里面相关的条款理清楚,通过事件性的模式来给合同打补丁。国家立法都能打这么多补丁,一个合同多打一些补丁也属正常,只是目前会比较辛苦。
刘伟岩:
进水影响出水的问题,要想顺畅解决,需要提前做一些工作。在出现问题之时,也要快速应对。原来我们一个项目协议中有一个规定,一旦有进水超标问题,需要马上报给主管部门,协议也规定主管部门应及时回应,找寻污染源或者实行其他措施。因此我们就根据当时的合同或者协议进水有任何项目超标,都打报告,不断将情况反应给环保局。即使出现相关部门不收不接的情况,企业也应该保证将报告送过去。出现严重超标的时候,甚至要立刻给相关部门打电话,通知其尽快到现场,一起查找问题,探讨改进的地方。有时,进水浓度有些许超标,但超标浓度并不高,在污水厂可控范围之内,此时有些企业便自己处理。其实这也是存在风险的,因为数据小超标并不能保证后面不出现严重超标的情况。企业应当增强自身随时报告的意识。这样才能在出现进水超标严重导致处理厂出水超标的情况下,实现处理厂免责或在协议中顺利增加免责条款。
出现问题之后,企业也应当积极寻找原因,会同相关部门解决进水问题。我们有一个项目,一段时间内污水厂氨氮始终不达标,数据到了30左右。原因很难找,因为上游很多企业,也不是时时刻刻都在超标排污。后来根据污泥取样判断,发现锌的含量很高,导致污泥活性被抑制,工艺系统无法有效运行。后来根据这个特征值找到了上游的一家锌加工企业,成功解决了进水超标问题。